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我公司可為企業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衛生知識、操作規程、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的培訓。
培訓內容:
1、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發生病危害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等。
培訓的對象
1、新上崗員工的崗前培訓
2、調崗員工的崗前培訓
3、在崗期間的定期培訓
4、臨時工的教育等